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 /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对建设 工程合同 及造价管理提出地新问题、新对策中国 建设工程 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建纬 律师事务所 主任朱树英2010 年 6 月 20 日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地解释》地主要内容及其重点难点条款1、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地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 工程验收合格地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 工程验收不合格地处理原则;☆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 地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地, 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2、关于 合同地解除 权:第八条:发包人地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地合同解除权;☆第十条: 解除合同 后地处理原则
3、关于质量问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 / 21 ☆△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地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地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地处理原则
4、关于工程期限问题:△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地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地处理
5、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地确定:☆第十六条:工程价款地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地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地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6、关于程序问题地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地保护;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 / 21 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
7、生效时间:△第二十八条:解释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