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外包工程施工阶段是危险因素频繁出现的阶段,为法律规范此阶段的安全管理,使发包单位(各厂区)和承包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各负其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与之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单位
第二章 内容及要求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责任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外委工程安全保证协议书
第四条 外包工程杜绝以包代包,公司各厂区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外包工程的安全事项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五条 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归口至各厂区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六条 各厂区在与承包工程(小型基建、设备技术改造、检修、试验、科研等)的单位签定的工作合同中,必须明确其工作范围、双方的安全责任和质量标准,严禁无合同施工
第七条 各厂区在签订合同前按以下条款对承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一)持有上级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营业执照,且业务范围对口
(二)有胜任承包工作的领导班子,有熟悉承包工程和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具有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工具
(三)能严格执行各厂区的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制度
(四)有严格的安全监察机构和施工质量监察体系
(五)接受我公司三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电工等)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八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各厂区通知施工队伍安全负责人到安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承包工程在签发开工报告前,除仔细贯彻《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措施审批外,各单位要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保证协议书》(见附录 A),甲乙双方要进行签字存档,并仔细执行《安全保证协议书》内容,否则不准开工
安全保证协议书由各厂区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厂区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
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