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和《宁波市区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仔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和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实施细则》,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建筑节能施工、验收及检测的内容和程序,现将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编制的《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宁波市区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411-2024(以下简称《法律规范》)、《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2024〕365 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的验收,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质量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