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24〕25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八日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公路工程—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