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某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制度为贯彻落实《A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动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A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A 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加快推动我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管护办法。总体原则:根据“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试点先行,稳步推动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护改革。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第一条 明晰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一)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根据原所有权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权归该村集体所有;跨乡镇、跨行政村的工程归上一级政府所有。(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权归属。对财政补助、个人或集体共同投资新建的工程,根据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财政补助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建的工程,使用权可以委托给生产经营主体,并明确各工程的管护方案。(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流入方;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拥有使用权,也可以委托给相关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条 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要求(一)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等工程不可转让所有权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所有权、使用权。(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取得使用权后,承担承包经营期间内工程资产保值义务,原所有权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经营者有偿转让工程所有权。(三)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期内通过新建或转让等方式取得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承包期满后可按拥有所有权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