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暂行规定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质〔2024〕18 号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24~2024 年)暨 2024 年行动计划》,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具体负责分包工程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总责,并对扬尘控制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承包范围分别做好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当设专人负责扬尘控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报监制度
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必须填报施工扬尘控制方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应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栏
原则上禁止使用砖砌围栏
房屋建筑工程应当采纳彩色涂层压型钢板或其他可装配的硬质材料作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 2 米(位于城区主干道两侧、车站、码头及市级政治、文化、游览、商业中心的房屋建筑施工场地围栏高度不低于 2
5 米),四周应连续设置,不得使用镂空围栏和竹篱围栏;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工程、地下管线敷设工程的围栏经批准后可以连续设置,也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别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挂密目网封闭,并且设置法律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拆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