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总则为提高航运枢纽建设工程质量,落实航运枢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航运枢纽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以及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并承担质量责任
航运枢纽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质量责任制
航运枢纽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第一条 航运枢纽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以工程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施工、监理单位以工程项目的标段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
航运枢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质量责任人,对本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一)根据国家和航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质量责任制,对工程质量的建设管理负责,督促所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