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潍质监〔2024〕03 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 1
1 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新颁布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法律规范》(CJJI—2024),《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法律规范》(CJJ2—202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68—202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 50141—2024)等法律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2 条 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
3 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 号的要求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 2
1 条 竣工验收按单位工程组织验收,一般分为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绿化工程等单位工程,分别按观感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质量保证资料三个方面进行评价,然后进行综合评价
观感质量评价应采纳本办法附表 1 的统一格式,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应采纳本办法附表 2 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应采纳本办法附表 3 的统一格式,综合评价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采纳本办法附表 4 的统一格式
2 条 工程质量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评价意见,其中安全与使用功能评价为否定项目,若存在影响安全与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隐患,则工程评价为“不合格”
4 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表附表 2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表附表 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表附表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