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越权无效原则分析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卫生局案:论越权无效原则章宏宣13210777越权无效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以再胜源公司脐带血案为例【摘要】越权无效原则始于英国,并通过法院的判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在中国,越权无效已然成为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归于无效的简称
再胜源公司诉XX省卫生局案中,脐带血能否判定为中国卫生部规定的全血、成分血是XX省卫生局构成越权与否的关键因素
本文通过分析立法意图和再胜源公司采集脐带血的目的得出,XX省卫生局在此案中构成越权,应属无效
关键词:越权无效再胜源XX省卫生局脐带血越权无效原则表达了一个基本的公法理念,行政机关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决定,但不得超越权限,否则归于无效
该原则最初创制于英国,英文为excessofjurisdiction,但越权无效原则通常使用拉丁文thedoetrineofultravires,这是由于欧洲长期受到罗马法使用拉丁文的影响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表达过,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保护私人财产,可以看出原始法治限于民事权利,而后来发展而来的越权无效原则是对法治的拓展
需要说明,越权的涵义在英国比中国行政法原理的越权的含义宽广很多
英国法院通过案例发展了越权无效原则,根据英国普通法院判例的发展,构成越权的违法形式有三种:一是违反自然正义原则,二是违反授权条件,三是违反合理原则
在中国,越权无效原则主要运用在行政法领域,可以作为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的简称
一、越权无效在中国的运用情况姜明安教授在《论行政行为合法的标准和无效的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标准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行为主体合法,二是行为内容合法,三是行为程序合法
相反,行政行为的无第1页共7页效标准包括,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等
其中,行政主题超越职权与越权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