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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越权无效原则分析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卫生局案论越权无效原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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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越权无效原则分析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卫生局案:论越权无效原则章宏宣13210777越权无效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以再胜源公司脐带血案为例【摘要】越权无效原则始于英国,并通过法院的判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在中国,越权无效已然成为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归于无效的简称。再胜源公司诉XX省卫生局案中,脐带血能否判定为中国卫生部规定的全血、成分血是XX省卫生局构成越权与否的关键因素。本文通过分析立法意图和再胜源公司采集脐带血的目的得出,XX省卫生局在此案中构成越权,应属无效。关键词:越权无效再胜源XX省卫生局脐带血越权无效原则表达了一个基本的公法理念,行政机关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决定,但不得超越权限,否则归于无效。该原则最初创制于英国,英文为excessofjurisdiction,但越权无效原则通常使用拉丁文thedoetrineofultravires,这是由于欧洲长期受到罗马法使用拉丁文的影响。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表达过,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保护私人财产,可以看出原始法治限于民事权利,而后来发展而来的越权无效原则是对法治的拓展。需要说明,越权的涵义在英国比中国行政法原理的越权的含义宽广很多。英国法院通过案例发展了越权无效原则,根据英国普通法院判例的发展,构成越权的违法形式有三种:一是违反自然正义原则,二是违反授权条件,三是违反合理原则。在中国,越权无效原则主要运用在行政法领域,可以作为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的简称。一、越权无效在中国的运用情况姜明安教授在《论行政行为合法的标准和无效的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标准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行为主体合法,二是行为内容合法,三是行为程序合法。相反,行政行为的无第1页共7页效标准包括,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等。其中,行政主题超越职权与越权无效是相对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1/4案件。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能提起诉讼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同样越权无效原则也更多的是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能够适用越权无效原则,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发生在XX省XX县区的再胜源公司诉XX省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也是法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二、再胜源公司诉XX省卫生局案根据该案判决文书,XX省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第381号卫生行政强制决定,认定上海再胜源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胜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第2页共7页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再胜源公司作出取缔、没收ysd-35-125液氮生物容器3只、ysd—35-200液氮生物容器1只的卫生行政强制决定。再胜源公司不服,向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20XX年,国务院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此,从源头来讲,《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属于行政主体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使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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