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吕松江〈广东泰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广东东莞 523071〉 1、前言随着我国城镇经济社会的突飞猛进,城市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也日益快速进展
同时,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越来越重视,因而涉及建筑产品质量纠纷、相邻建筑损害纠纷等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严重的必定诉之法庭
较之一般民事纠纷,建筑工程案件往往有影响因素复杂、证据保存缺失、投资或损害金额巨大、涉及公众利益等特点,因此科学客观地解决相关司法鉴定工作,公正地解决这种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正确对待的头等大事
大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事项都涉及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损害结果与某些建设行为的因果关系,有些法院甚至要求鉴定机构给出其中的比例
根据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必要的检测、检验、分析等手段,查明建筑物质量缺陷或受损以及相关建设行为的事实,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从而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本文试以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准则,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因果关系
2、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辨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
任何现象都会引起其他现象的产生,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其他现象所引起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顺序性等特点
因果关系有两个因素组成,其一是先行后续,其二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简称先因后果)是因果关系的特点之一,但原因和结果必须同时具有必定的联系,即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也就是说,仅仅“在此之后”并不等于“由此之故”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因果关系的一种形式,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