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公司业务中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多
业主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 年增值税条例修订实施后,我国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前只有购进的材料成本等):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税业务: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所有固资产进行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2024 年 9 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13 号))
由此,业主作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最大限度的(有些甚至是违反税法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固定资产的进项扣除,给他们带来收益而对我们施工企业形成大量的涉税风险
在于签订的合同,在于房屋
二、公司业务(合同)及风险点(一)公司的增值税业务大致涉及以下合同类型: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检维修业务;非标制安合同;国外项目合同
问题比较复杂的有 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
(二)风险与税法什么是风险
相关税法规定如下:1、违规开票
不能向“非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四款)
2、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3、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