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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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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表见代理(下)三、代理权表象形式要素认定的类型化裁判方法 1、对行为人身份表象的认定。 在涉建设工程商事案件中,行为人的身份表象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名为项目经理实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很多在建工程都由欠缺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管理施工。实际施工人在垫资承包且资金不足时,往往以建筑单位的名义外欠材料款或借款。二是施工场地人员流动性较大。施工场地人员多为实际施工人雇用的临时人员,由于用工手续不法律规范,这部分人往往欠缺书面身份证明。此外,建筑工期一般较长,施工场地人员更换频繁,农忙季节的工资往往按天、按周结算。在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施工场地上受领货物并在交货凭证上签字的往往为多人,发生诉讼时签收人可能早已流动到外地。在口头合同中,对于这类人员签署的收据等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以行为人身份推断代理权外观是否成立的案件中,可以尝试确立以下的审理思路: 第一,假如行为人的身份已经载明于建筑单位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或公示性书面证据中,即使代理权限不明,仍可据此认定代理权外观成立。能够证明行为人身份的表面证据包括: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施工合同,建筑单位发给项目部经理本人的任命书,项目会议的会议纪要或记录,企业内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对外证明材料、施工图纸等。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基本推断原则,重点考察缔约名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合同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假如实际施工人明确告知相对人其系以个人身份缔约或出具债权凭证,则权利义务应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法律关系。 第三,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施工场地名义、项目部名义订立口头合同的,重点考察履约方式。根据学理分析,表见代理的推断时点应为订立合同时,主要是推断合同何时生效,履约方式本属结果意义上的范畴,不应作为推断依据。但由于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因此即使实际施工人具有施工场地负责人的身份表象,仍应要求相对人尽到额外注意的义务。在以电话要货、直接要货等方式订立的口头合同中,仅凭对方的单方陈述是远远不能达到“有理由信任”的证明要求的。此时,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还需证明货物确实运至施工场地且货物为工程所用。以买卖合同为例供应商需要证明交货的时间、地点、运输的方式等内容,相关事实证据包括:对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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