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流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2、分局(建筑类)商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以下简称建规科)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组织选址踏勘用地,审查确认,建规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规划条件,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发出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供资料详附件 1)、规划条件,到审批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科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材料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确认建设用地范围申请和用地范围(1:500-1:2000 地形图),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2、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并向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证;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交材料详附件 2),到审批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批科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材料
三、报审规划建筑方案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建筑方案(包括纸质文本图纸和电子文本、图件)、报审申请(需提供的资料详附件 3),分局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受理;2、分局组织(规划业务科室参加)方案审查(重要建设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完毕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查书面意见,需修改的应规定时间修改到位
3、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拟审定的规划建筑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图和建筑设计方案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