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的主要职责及权利一、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实行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二、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