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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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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原告李某富诉被告黄某、广西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某全、廖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5764-1-1.html 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北民初字第 1369 号 原告李某富(又名李某付),男。 委托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 被告广西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某金,男。 第三人黄某全,男。 第三人廖某,男。 原告李某富诉被告黄某、广西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北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黄某全、廖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立案受理后,2024 年 7 月 12 日作出(2024)北民初字第 14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月 9 日作出(2024)玉中民一终字第 44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4年 6 月 4 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陈福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燕、罗昭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业浩、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某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某全、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证人顾展宇出庭作证。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1 月 12 日原告与三被告协商,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原北流市西埌造纸厂分厂的全部资产承包给三被告经营,承包期限为 7 年(即 2024 年 2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止);每年的承包金为 36 万元,三被告每月月底支付承包金 3 万元给原告,如三被告逾期未缴交承包金,每日按拖欠承包金数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如超过 120 日未缴交承包金,则视为三被告违约,三被告无条件放弃对原告拥有的631.7899 万元债权。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合同后,三被告向原告和第三人黄某全承诺,每月月底支付 1 万元给第三人黄某全作为原告偿还第三人黄某全的借款及利息,因此,三被告每月应支付 4 万元(含承包金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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