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原告李某富诉被告黄某、广西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某全、廖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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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 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北民初字第 1369 号 原告李某富(又名李某付),男
委托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
被告广西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某金,男
第三人黄某全,男
第三人廖某,男
原告李某富诉被告黄某、广西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北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黄某全、廖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立案受理后,2024 年 7 月 12 日作出(2024)北民初字第 14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月 9 日作出(2024)玉中民一终字第 44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4年 6 月 4 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陈福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燕、罗昭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燕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业浩、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某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某全、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方证人顾展宇出庭作证
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1 月 12 日原告与三被告协商,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原北流市西埌造纸厂分厂的全部资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