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号: 颁发时间: 批准人: 标题:运输航空公司维修系统人员配备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 部第121.45、121.363、121.365、121.371 和121.372 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配备满足一定资质、维修经历和数量要求的工程管理(包括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培训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121 部的航空运营人。 3. 撤销: (备用) 4. 说明: 随着航空运营人机队数量的快速增加和飞机日利用率的提高,航空运营人的工程管理能力和航线维修能力已不能满足机队快速发展的需要。部分航空运营人缺少足够、合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一些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缺少必要的维修经历;工程管理和航线维修岗位培训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航空运营人还存在“重航线维修、轻工程管理”的现象,最终因工程管理能力的薄弱,导致工程管理和航线维修人为差错不断增加,部分差错直接危及飞行安全。 本咨询通告提供了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人员配备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符合这些要求的指导性材料,促进航空运营人对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的梯次培养,保障工程管理和航线维修人力资源与运行能力同步发展,从源头上减少维修人为差错的发生,提升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工程管理水平。 4 .1 本咨询通告所要求的人员首先需满足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培训大纲对其所承担职责的资质要求。航空运营人如已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人员培训体系并付诸于有效实施,经局方认可后可适当缩短本咨询通告中对工程管理人员维修经历方面的要求。 对于航空运营人目前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如果其资质和维修经历不符合本咨询通告要求,可以通过以下任一途径符合: (1 )经过培训和考核后能胜任职责,并得到局方认可; (2 )经过培训并补齐航线/定检维修经历; (3 )经培训合格后成为某工程管理人员的助理(经局方评估认可后可以适当减少相应岗位的人员); (4 )调整至其它岗位。 4 .2 本咨询通告所要求的人员数量均为最低标准,航空运营人还需综合考虑本身规模、机构设置、人员整体素质、航班运行情况、计算机辅助系统的先进程度、航线班组运作模式等实际情况配备足够、合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和航线维修人员。对于本咨询通告中未提及的职责,航空运营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设定岗位,其人员资质、维修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