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一、 项目名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二、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119 号令)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质检总局 2009 年第 91 号公告) 三、 适用范围 工商登记地在广东省(深圳、珠海除外)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
四、 许可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五、 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批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 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对于已经获得 ISO9001 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或《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