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班级:国际贸易 101 姓名:李美 Liudmyla Smishko 学号:201003040233 计划: 1 、违约责任 2 、缔约过失责任 3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1 条、合同法第1 0 7 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责任特征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1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 )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 1 2 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
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
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