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 00 八年五月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 信部规(2005)4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为适应目前通信建设市场工程价款结算的需要,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 号),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原《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邮部[1995]626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通信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发文时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 0 0 4 〕3 6 9 号),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通信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业通信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 书 面 合同约定。 非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 定的工程预(概 )算文件经 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签 订的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 ,任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