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虽然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事故处理机关、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律师以及事故双方当事人常常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产生误解,从而导致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即致害人)产生了额外赔偿。笔者认为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解释》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错误地理解和领会所致!下面对该条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并举例说明,欢迎大家探讨。 一、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这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1、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和户口类别,确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即扶养人(即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户口,则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若扶养人(即受害人)为农村居民户口,则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以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这是正确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键所在。 2、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所在的统计期间,确定适用某年度的赔偿标准。 3、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确定适用某地的赔偿标准。 二、“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规定了被扶养年限的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事故发生时间为截止点。 2、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被扶养年限均以周岁为单位,可计算到月为止(但要将月化为年,一般保留两位小数)。 3、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者,被扶养年限计算到 18 周岁。即 未成年人的被扶养年限=18 年—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 4、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者,被扶养年限计算20 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即 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在1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