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六章 调 查 第七章 检验、鉴定 第八章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 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十章 复 核 第十一章 处罚执行 第十二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分级负责制度
对疑难、复杂案件还应当进行集体研究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设臵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必需的人员和装备,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方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简易程序事故处理资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 3 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处理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中级和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 路面执勤巡逻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