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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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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96号 邯郸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强化政府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m2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等建设工程,不受投资额和建筑面积限制,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四条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由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各相关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总负责方。并履行以下质量责任: (一)严格依法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应经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四)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及时组织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五)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肢解工程; (六)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并对其质量负责; (七)组织隐蔽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竣工工程验收; (八)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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