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为了全面成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标准成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增进企业健康和谐进展,依照《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企业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必然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1
公司董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董事
监事会中,应有一名职工监事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治理情形,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体会,具有较强的和谐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3、工会主席能够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支部审核确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需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取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缘故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刻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形许诺的情形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