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反思与修善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为国家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至今施行近十年
十年来,法院据此审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建筑市场秩序的导向准则
但是实践表明,我国建筑市场的乱象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旧突出,特别每逢节日或敏感时期,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引发涉稳的重要因素而被特别关注
除去宏观经济进展环境的影响,法律缺失没有得到弥补,法律制度没有得到遵从,也是建筑市场乱而不治的关键
现在透过诉讼现象审视司法中适用得最多的《建工解释》,可以发现其制定的初衷良好,但因部分内容突破了一些基本法理,条文设计还有语义模糊不全之处,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惑,其中尤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最,因认识和操作不一致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对《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解释》的反思,特别是对第二十六条的修善更显得迫切
本文即对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惑进行分析、讨论,以期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六难”问题 第二十六条分两款规定: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最大的特点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
最高法院也详细解读过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理论依据
最高法院的法官也著文详细地解读了该条规定的适用前提、适用原则等问题
但这些条件和原则并未在条文规定中直接体现,因此实践运用中仍然是外行不懂,内行不解
从司法实践看,适用第二十六条审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