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由建设单位发包且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道路(公路与城市道路)及附属工程(含枢纽、场站等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中修施工;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的道路(公路与城市道路)及附属工程(含枢纽、场站等交通设施)可以不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条;(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或取得工程规划许可);2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3
用地手续已办理,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5
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6
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需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申请材料(一)政府投资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需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报告(原件 1 份);2
《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开工许可申请表(政府投资工程)》(加盖公章,原件 1 份);3
交通或规划部门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或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 份,验原件);4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电子文档);5
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需提交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社会投资道路工程需提交以下材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