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4〕211 号委直属建管各单位,各区建设局、质监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第三条 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 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七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六)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七)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按通过审查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予以确认,并提出质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