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中国网 | 时间: 2006-08-08 | 文章来源: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24]38 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2006 年 2 月 9 日颁布 4 月 1 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明确行政监督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 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 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反映。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二○○六年二月九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 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 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 号)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督;地方项目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根据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流域机构可以指导本流域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第四条 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实行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第六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