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24]422 号苏财综[2024]87 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发电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备案的报告》(苏质技监计发[2024]96 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 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 496 号)规定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现核定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规程或规则进行检验,其出具的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不得另行收费
二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已收取费用的,应 确保检验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检查、验收不得收费
四、对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社会福利企业等开展的检验检测,应减半收费,特别情况可予以免收
五、各级检验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验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收费标准从 2024 年 12 月 15 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试行期满前 2 个月,请你局将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反映意见函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便正式核定收费标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试行)一、压力管道安装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管道外径 Φ(mm)收费标准(元/米)Φ≤100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