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24]98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加快推动城市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把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变成广阔群众生活环境条件进一步改善的过程,实现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拆迁实物安置 (一)就地就近安置
凡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安置房屋由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或有关单位根据土地规划组织建设
安置房屋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最小建筑面积不低 于 45 平方米,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 90 平方米,由被拆迁居民签订安置协议时选择
实际安置面积与被拆迁居民选择面积有差异的,按实际面积安置
被拆迁居民由多层(含平房)安置到高层的,根据安置房屋不同类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安置到高层或由多层(含平 房)安置到多层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5%计算
安置房屋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部分,15 平方米(含 15 平方 米)以下的,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15 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5 平方米的,享受《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4〕第 31 号)规定的面积补贴政策,面积补贴金额从被拆迁居民应结算房款中扣除
(二)异地安置
凡不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实行异地安置的方式
异地安置房屋,原则上按所在的补偿区域补偿面积
补偿区域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
安 置房屋还原面积及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部分,15 平方米(含 15 平方米)以下的,如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低于安置房屋市场 价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