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法律规范验收行为,促进项目建成投运,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融资资金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现行施工技术法律规范和验收法律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六条 市发改委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或已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别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