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谈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工作 孟 展 宣俊 张庆红、李小虎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大丰市国土资源局 赣榆县国土资源局本文首先分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工作的现状,找出监管缺位的原因,进而提出监管的要点,并对这些要点进行详细的阐述。【关键词】监管 要点 分析监管即监督管理。监督,是察看并督促的意思;管理的定义: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 [1]。可以看出,管理的本质就是协调,协调的中心和主体是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管是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的监管机构或组织,为高效、高质、保量完成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项目,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法律和规定,对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督促和管理、协调的活动,它不同于简单的管理,而是具有一定的行政监督、强制功能。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中,高效的管理大力推动项目的进展,反之则可能阻碍甚至破坏项目的实施。1 当前项目监管中的缺憾 目前我们国家每年投入项目的资金约 1000 亿元,江苏近十年来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投资已超过 21 亿元。如何用好这么庞大的资金,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我国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历史短暂,目前在项目监管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高效的监管体系。1.1 缺乏系统性目前,我省的项目监管工作无论从政策安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都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缺乏系统性。同时,项目实施监管工作处于行政委托的尴尬地位,停留于阶段性和突击性的检查层面, 也没有建立起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这导致有些地方的项目监管政策难以落到实处,监管工作只能“雷声大,雨点小”,难以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1.2 缺乏法律法律规范的约束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除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目标、程序、规划和设计、资金来源等法律规范外,在处罚违法行为,保障土地整理实施方面,极为严格。如台湾地区规定“阻碍农地重划计划之实施者”叛一年以下的期徒刑、拘留或处以罚金。日本土地整理的主要法律《农业振兴地区整治建设法》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的,处一年以下劳役或 10 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除处罚直接责任者外,对其法人按同条处以罚款。而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法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导致项目的实施无法可依,实施过程中的违法成本较低。1.3 监管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