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建施[2000]25 号 2000 年 5 月 8 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 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78 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 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勤务员,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