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温 州 市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及 人 员信 息 卡登 记 规 定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 号)、《浙江省实施<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细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24]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站市[2024]8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24]4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造价咨询信息卡的监督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实施。三、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含外地进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和造价专职专业人员(指取得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均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卡登记手续,在造价咨询信用管理系统中登记并经确认通过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卡》和《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信息卡》。 《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卡》和《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信息卡》主要记录和反映企业和人员的信用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其中不良行为及公示期具体详见附件一。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办理《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卡》登记手续时,需填写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卡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二)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以及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和人事存档证明(原件);(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温设立分支机构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门已经备案的证明(原件)。省内外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温设立分支机构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料和总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该企业近两年信用情况证明(原件)。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在温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温承接业务的只需提供第(一)点的材料、工商注册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为拟完成该承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