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协会】 公布之《2013 年度律师被投诉案例警示》 关于丁某投诉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及杨某律师一案的 警示 一、基本案情 投诉人丁某就与澳门居民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 2009 年 10 月 23 日与被投诉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杨某律师作为投诉人的代理人参与第一审诉讼活动,投诉人分两次支付了律师代理费 13000 元,杨某律师亦两次出具了收据,直到 2013 年 5 月 13 日,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才开具了律师代理费数额为 13000 元的发票
2009 年 12 月 8 日,投诉人与沈某某纠纷一案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案号为(2010)香民四初字第 N 号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 2010 年 4 月 29 日,被投诉人向佛山市某区政府中心沟办事处发出律师函,要求将补偿款暂扣,杨某律师又收取了 500 元的律师费并开具了收据,直到 2013 年 7 月 15 日,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才开具了律师代理费数额为 500 元的发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杨某律师向投诉人提出撤诉的建议,投诉人接受其撤诉建议,于 2010 年 7 月以另寻途径解除纠纷为由向香洲区法院撤诉,香洲区法院于 2010 年 7 月 22 日以(2010)香民四初字第 N 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2010 年 11 月 17 日,投诉人再次委托杨某律师作为代理人就同一争议以相同的案由再次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及杨某律师未收取代理费
2010 年 11 月 29 日,香洲区法院以(2011)香民四初字第 N 号受理投诉人的起诉,该院于 2011 年 6 月 12 日作出一审判 决
2011 年 11 月 16 日,投诉人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杨某律师作为投诉人的代理人参与第二 审诉讼及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