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1 201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 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 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 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3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