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依 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 其工 作 人员 不 得 干 预 、阻 碍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 能 出庭的,应当委托 行政机关的相 应的工 作 人员 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 不 得 干 预 、阻 碍 法院立案; 若 书 写 起诉状 有 困 难,可 口头 起诉;异 地 管辖,减 少 干 预 审判; 不 执行法院判决,可 拘 留 行政官员 等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 解 “告官不 见 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 票 传 唤 无 正当理由 拒 不 出庭,或 未 经法庭许 可 中途退 庭,人民法院可 以 向 其上 一级 行政机关或 者 监 察 机关提出依 法给 予 其主要负责人或 者 直 接 责任 人员 处分 的司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