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有限公司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收入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记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司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指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施工合同收入
包括合同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第二章收入确认的原则第四条公司所有收入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工程施工收入在工程已完工、 取得收取工程价款权利或收到工程价款时确认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 对于跨期项目,如果其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期末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第五条如果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 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六条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七条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第八条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 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 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一)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 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