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南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防办《关于做好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汛一〔2024〕20 号)、《湖南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辖项目县市区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由省领导小组确定 3~4 个示范县市区,提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验收程序第六条 省、市州两级领导小组分别成立由同级财政、国土、水利、审计、气象、通讯、广电、计算机网络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专家组,下设监测系统验收组、预警系统验收组县级系统平台验收组和群测群防体系验收组,共同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市州验收专家组成员职责分工:各类雨水情监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状况分别由气象、水文部门负责把关;各类预警广播建设及运行状况由广电部门负责把关;县级监测预警平台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及运行状况由防办专家负责把关;其余专家组成员依据部门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 省级验收专家组具体负责示范县市区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工作
示范县市区项目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国家防办、长江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