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规范》(AQ1055—2024)一、井工煤矿1. 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2.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3. 采纳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假如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5.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6. 矿井第一次采纳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纳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机构备案。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纳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 4m 的;2)采放比大于 1:3 的;3)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法律规范规定的;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实行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丁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8.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实行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9. 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 150m 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 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10. 矿井设计的负(正)压,不应超过 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可适当加大,但不应超过 3920Pa。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