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精品 word 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主”的方针。 第三条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科学、严肃、仔细,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条 各级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机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各有关专业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凡涉及机械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检测等有关企业和个人者,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讨论有关事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章 机械设备事故划分 第七条 凡由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 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000——50000 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0000——1500000 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 15 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500000——l0000000 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 30 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安全水平的事故。 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0000 元及以上的事故。 5.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或特大机械设备事故。 6,关于机械设备事故涉及人身损害程度划分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划分。第三章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程序 第九条 机械设备事故由机械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涉及人身损害的由安监部门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无机械损失只有人身损害或其它灾害损失的由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应由机械管理部门归口统计上报。 第十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应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事故情况也可由电力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