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 GBJ 147—90 条 文 说 明 前 言 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讨论所会同有关单位对《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J232—82第一篇“高压电器篇”修订而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30日以(90)建标字第698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阔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法律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法律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本法律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讨论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法律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2条 近10年来,我国在沟通500kV高压电器安装和运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国产500kV高压电器产品也已日趋成熟,故本次修订中纳入了这方面的内容。而高压直流工程建设,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长江委信息讨论中心馆藏 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法律规范全文数据库有待今后通过实践后补充。 修订中补充了有关六氟化硫断路器(支柱式和罐式)、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真空断路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干式电抗器和阻波器等以及相应的500kV设备等内容。 第1.0.3条 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部门应按技术经济政策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并应有设计变更通知。 第1.0.4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一般通用设备及器材的运输和保管。当制造厂根据个别设备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在运输和保管上有特别要求时,则应符合其特别要求。 第1.0.5条 设备及器材保管是安装前的一个重要前期工作。施工前搞好设备及器材的保管有利于以后的施工。 设备及器材保管的要求和措施,因其保管时间的长短而有所不同,故本法律规范明确为设备到达现场后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需要长期保管的设备及器材,应按其保管的专门规定进行保管。 第1.0.6条 凡未经有关单位鉴定合格的设备或不符合国家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