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控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中的安全控制职责作出了规定, 并以法规的形式提了出来,是对以往法规、法律规范及合同关于监理单位职责规定的进一步延伸。相比而言,监理单位的责任更重了。在这种环境下,讨论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方法,对监理单位规避法规所规定的安全风险,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保护自身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根据该法规的要求对监理机构现场安全控制方法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根据该条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 14 条): (1) 保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要求; (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实行适当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监理。 条例第 26 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条例第 57 条规定了监理单位在违反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及追究监理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等。条例第 14 条还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新法规环境下监理单位的安全控制探讨 对监理机构而言,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与质量控制类似,要真正做好所需花费的精力是巨大的,但由于监理费用及现场监理设施、监理人员的数量、经验、经历等限制,安全控制工作也只能做到一定深度,但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监理机构的安全控制工作只能也必须在现实条件与法规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一)、关于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控制 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如下问题: (1) 审核的内容控制: 条例明确规定为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据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理人员仅需审核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在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