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监制的信封,是指邮政通信用信封(以下简称信封)
邮政通信用信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416
第三条信封生产监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负责
邮电管理局对本地区生产信封的企业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申请监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四条申请信封生产监制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公安管理部门分别颁发的营业执照、印刷许可证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登记证
二、具备生产信封的技术设备条件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第五条申请信封生产监制的企业应按下列程序申领《信封生产监制证书》:一、生产企业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证件的复印件,将信封样品(每种规格100个)以及拟采有纸张的合格证明交省级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gb/t1416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
二、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印刷许可证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登记证的复印件、检验报告、主要设备清单、信封样品(每种规格1个)以及填妥的《信封生产监制申请表》(一式二份),送所在地的地市级邮电(政)局,由地市级邮电(政)局负责上报到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颁发《信封》生产监制证书
邮电部门应自受理监制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将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企业及相光单位
对已批准生产信封的企业分批在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企业领取《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后,在印制信封时,应在信封背面"印制单位标记"的下方,印上"xx省(或自治区、第1页共2页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监制"字样和监制证书号
监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监制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按有关程序申请复审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印制信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