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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体系管理规定(辽交质监发[2024]108 号)各市交通局,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锦州港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体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 00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体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体系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和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重点工程和大型水运工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自检体系进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以下简称质量自检体系)是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过程中必须建立的质量控制、管理和保证体系,涵盖了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控制的机构、人员及相应的制度、办法等,是“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自检体系
质量自检体系要依据国家、交通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和规程等规定,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并积极推广应用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条 质量自检体系按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各项目法人依据有关合同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实施管理,对质量自检体系负管理责任
各项目监理机构依据相关合同文件和施工监理法律规范对质量自检体系实施日常管理,对质量自检体系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驻高速公路监督工程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