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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连云港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进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法律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市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市外企业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外企业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市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 市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