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部发(1995)332 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16 号令、国务院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建委、交委、建工集团、城建集团有关隐患排查的通知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分级 安全事故按国务院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分为四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一、二、三、四级事故隐患分别是:一级:特别重大事故
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
可能造成 10 以上 30 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
可能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一般事故
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