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陕交〔2024〕276 号现将《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竣工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竣工验收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而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补办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在该《办法》的执行中尚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及其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公路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办理公路交付使用财产手续的依据。为法律规范本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 产 价 值 , 全 面 反 映 投 资 者 权 益 , 根 据 财 政 部 《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 ( 财 建〔2024〕394 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24〕724 号)、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财发〔2000〕20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省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国、省道,独立桥梁、隧道、路网改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农村公路(含由各市人民政府统贷统还的国债转贷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交通房建、港航工程等其它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对于建设周期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某一项工程完工后,无论该单项工程是否需要提前交付使用,均不单独编制该单项工程的竣工决算,待全部建设项目完工后,再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竣工决算在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公路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五条 公路建设单位要仔细执行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