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 年 2 月 26 日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优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职能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竣工验收方式。 第三条 联合验收遵循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并联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工作,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确定联合验收部门并告知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承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联合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协调、督办、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依法确定实行联合验收的审批监督事项及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明确申报材料。 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对联合验收过程中各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成立联合验收工作组,承担联合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工作组由各联合验收部门(以下简称联验部门)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组成。联验部门包括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人防办、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等。 联验部门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派驻工作人员参加联合验收工作组,并对派驻人员进行书面授权,派驻人员验收意见代表联验部门意见。派驻人员实行 AB 角工作制度,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联验部门派驻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联合验收依托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统一设置的审批服务平台进行。 市城乡建设委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件登记窗口(以下简称联办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情况查询、验收文件送达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自愿申请联合验收,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