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退货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和《食品产业加工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第四十六条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 合用范畴本制度合用于本厂退货的全过程范畴
二、 退货的因素1、 退货普通发生在外地的经销商
经销商对销售额预计局限性,没有完全按照计划实现,造成了退货
2、 发货错误
由于我司规格品种多,个别状况下会造成经销商叫错货或者仓库发错货的状况,这样就造成了退货3
个别经销商所销货品尽管还在保质期内,但生产日期超出了三个月,动销缓慢,经销商规定退货
经销商不主动主动或不重视产品而造成退货
三、 退货仓库的职责退货仓库负责退货的登记、分类、上报
1、 登记:退货仓库要具体登记退货的单位、退货的品项规格、数量、退货的生产日期、收到退货的日期、退货的因素
2、 分类整顿按批号分类
根据不同的批号分类整顿
3、 分类整顿完毕上报品控部,由品控部进行解决
退货仓库无权进行任何解决
四、 品控部及财务部的职责品控部是负责退货解决的职能部门,任何其它部门及行政领导都无权干涉品控部的这项职能,品控部根据本制度独立形式检查、核对、检查、分状况解决权力,财务部负责清算货品价值
退货解决:1
出厂生产日期在 15 天以内的,仅外包装破损的,经抽样检查合格的,按原生产日期换外包装重新入库
生产日期外包装与原内包装的日期保持一致
货品按原销售价予以解决
出厂生产日期超出三个月不到六个月的经检查合格,不得重新入库,降等解决或采用品尝包和促销装的形式进行解决,货品按原销售价的 51%~75%予以解决,时间超出生产日期越久的货品折率越低
出厂日期超出六个月及其以上的一概不予退货
品控部作出鉴定后,由生产部门按鉴定告知执行
超出保质期的退货,不再进行检查,由品控部监督销毁,由退货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