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甲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第1页共4页(三)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第五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